这显然是一篇“故意”做大做深的文章。 一个孤儿,父母双亡,流浪街头。这样的人和事,显然不会是“孤例”。天有不测风云,人有旦夕祸福,即使国家再繁荣、群众再富裕,总还是会有特别不幸的家庭和儿童。对孤儿和流浪孤儿的同情是基于基本的人性和人道,任何一个怀有善良人性的人、任何一个肩负道义责任的社会,都不会漠视苦难儿童的不幸。但是,如果仅仅是个别对个别的援助,恐怕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因为你我他,哪怕是党政组织,都不可能及时发现和照顾到所有的苦难儿童。 《浙江法制报》近日就一名流浪孤儿做的“文章”,我看就是旨在通过这一“个例”,唤起和凝聚社会各界对流浪孤儿的重视和关爱他们的“合力”,特别是从法律层面探讨如何解决问题。这显然是把“文章”做大做深了。 实际上,就报道关注的那名流浪孤儿来说,当地有关部门已经对他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帮助,比如,按照最高标准给他办了“低保”,并做好了送入福利院的准备。但是,所有这些,包括媒体报道后好心人承诺承担孩子今后全部的生活费用等等,都还只是解决了问题之一。在解决急需的物质需求之外,还有一个如何温暖流浪孤儿的心灵的问题。 报道显然很“在意”探索如何让流浪孤儿的心灵不再流浪这一问题。 一般说,流浪孤儿由于得不到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,特别是得不到心灵的温暖和慰藉,容易心理不健全、心灵受创伤,使得他们往往是性格孤僻、行为叛逆,并容易染上一些不良习惯。这就需要我们在给予物质帮助的同时,更注重对他们的照顾和管教。 “抚慰”和“修正”流浪孤儿的心灵,需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安定的居所和温馨的“家园”。这就需要法律“出场”了。报道显然在这方面给予了“浓墨重彩”。相关专家认为,《民法通则》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和要求,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要求,必须落实流浪孤儿的监护人。有关律师还就监护职责等进行了交流探索,并打算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。 显然,这是治标更治本的解决办法。正如省关工委主任王耀亭指出的,浙江法制报通过这组系列报道,在呼吁社会爱心人士给予流浪孤儿经济上资助的同时,也从法律角度为流浪孤儿解决今后的生活问题指明了方向,更能使大家去思考应当如何有效消除一些孤儿到处流浪、无人照顾的现象,使“流浪儿童不再流浪、孤儿内心不再孤独”。 |